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運城市)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供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通告如下:
一、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依法屬于盜竊行為。
1、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盜水的;
2、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4、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盜水的;
5、改裝、損壞、倒裝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6、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8、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金額的確定。
1、盜水金額按照確定的盜水量乘以案發時執行的法定水階計算。盜水時間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確定。
2、在總水表上盜水的,按分水表水量與總水表抄見水量的差額計算。
3、盜水后有轉售的,轉售價格高于法定水價的,盜水金額按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于法定水價的,按法定水價計算。
三、盜水行為的處罰
1、盜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處罰。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盜竊罪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具體數額的規定執行。
2、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合同詐騙犯罪構成的,以合同詐騙定罪處罰。
3、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水,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構成犯罪的,為共同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對于為單位實施的盜竊公共供水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處理。
6、多次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從重處罰。
四、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供水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上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同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六、有上述行為之一者,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否則,經查證落實后,將依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七、歡迎廣大市民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查明盜用水屬實的,將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由供水企業制定,納入供水成本中。
八、本通告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
運城市公安局
運城市司法局
運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