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16 10:07
來源: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省在嚴格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進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第十二條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三條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排污單位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管理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和污染源監控平臺,開展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開展重污染天氣預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站點選址,并將監測站點的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符合有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未經設立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和撤銷。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依法加強監督。
第三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削減和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污染源監督監測以及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大氣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大氣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氣環境信息。大氣環境質量信息應當實時發布。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大氣環境信息。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和監察,將監測和監察結果作為環保信用管理、排污總量指標核定、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等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對大氣環境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作出決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獲取大氣環境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大氣環境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投訴。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立即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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