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30 10:42
來源: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鋼鐵工業
本標準所指鋼鐵工業包括燒結(球團)、高爐煉鐵、煉鋼、軋鋼等生產工序。
3.2現有企業
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產企業或設施。
3.3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生產企業或設施。
3.4標準狀態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
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5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6企業邊界
鋼鐵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現有企業2020年10月1日前執行《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 2169-2015)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河北省鋼鐵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號)中規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4.2 無組織排放污染物濃度限值
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執行表5規定的限值。


鐵精礦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輔料的儲存建設封閉料場(倉、棚、庫),并采取噴淋、清掃等抑塵措施,料場路面硬化,出口設置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廠內鐵精礦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式輸送裝置。各生產單元在裝卸、加工、貯存、輸送物料時的揚塵點,燒結(球團)設備,煉鐵出鐵場的出鐵口、主溝、鐵溝、渣溝等,以及煉鋼鐵水預處理、轉爐兌鐵、電爐加料、出渣、出鋼等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序應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
4.3 煙氣林格曼黑度要求
鋼鐵企業生產尾氣確需要燃燒排放的,其煙氣林格曼黑度不得超過1級。
4.4 排氣筒(煙囪)高度要求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 基準含氧量要求
燒結機頭(球團焙燒)煙氣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含氧量16%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煉鋼石灰窯、白云石窯以及軋鋼熱處理爐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含氧量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在國家、省未規定其他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標識。
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燒結、電爐二噁英類指標每年監測一次。
5.4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 規定執行。
5.5 廠內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采樣點設在生產廠房門窗、屋頂、氣樓等排放口處,并選濃度最大
值。若無組織排放源露天或有頂無圍墻,監測點應選在距煙(粉)塵排放源 5m,最低高度 1.5m 處任意點,并選濃度最大值。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采樣,采用任何連續 1h 的采樣計平均值,或在任何 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4 個樣品計平均值。
5.6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等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7 廠(場)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監測方法執行 HJ/T 55 的規定。
5.8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選取表 6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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