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30 13:57
來源: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3.3熱回收焦爐 thermal-recovery stamping mechanical coke oven
集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余熱于一體的焦炭生產裝置,其爐室分為臥式爐和立式爐,以生產鑄造焦為主。
3.4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5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
3.6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
3.7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8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規定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4.2 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4.2.1 有組織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規定執行。

4.2.2 煉焦爐爐頂及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限值按表2中規定執行。

4.2.3 無組織排放控制
4.2.3.1 物料儲存與運輸系統
4.2.3.1.1 煤場、焦場應采用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2.3.1.2 煉焦煤、焦炭等物料應采用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等輸送裝置。焦粉等粉料采用車輛運輸的,應采取密閉措施。汽車、火車卸料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或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運輸焦炭的皮帶輸送機受料點、卸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2.3.1.3 破碎、篩分設備進、出料口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2.3.1.4 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塵灰應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
4.2.3.1.5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
4.2.3.1.6 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4.2.3.2 裝煤、出焦與熄焦
4.2.3.2.1 焦爐裝煤應采用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密閉導煙或配備除塵系統。焦爐機側爐口煙氣應收集凈化處理。
4.2.3.2.2 焦爐出焦應配備除塵系統。
4.2.3.2.3 干熄爐裝入、排出裝置等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2.3.2.4 濕法熄焦塔應設置雙層捕塵板并保持完整。
4.2.3.3 焦爐爐體
焦爐爐體及其與工藝管道連接處應密封,正常炭化期間,不應有可見煙塵外逸。
4.2.3.4 化產
冷鼓各類貯槽(罐)及其他區域焦油、苯等有機貯槽(罐)排放氣體應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
4.2.3.5 酚氰廢水處理站
酚氰廢水處理站調節池、生化池等惡臭產生環節應加蓋密閉收集至凈化設施。
4.2.3.6 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4.3 監控要求
4.3.1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3.2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廢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現有和新建焦化企業應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HJ 75、HJ 76的規定執行。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等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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