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20 11:09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魯環發〔2020〕34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15日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范(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管理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以下簡稱《減排措施》)、《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移動源應急管理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移動源技術指南》)、《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減排措施》確定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
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范圍具體包括:長流程聯合鋼鐵、短流程鋼鐵、鐵合金、焦化、石灰窯、鑄造、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銅冶煉、鉛鋅冶煉、鉬冶煉、再生銅鋁鉛鋅、有色金屬壓延、水泥、磚瓦窯、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巖礦棉、玻璃鋼(纖維增強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煉油與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藥、農藥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纖維素醚、包裝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橡膠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車整車制造、工程機械整機制造、工業涂裝等39個行業。
二、職責分工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的規范和管理,向社會公告實施績效分級管理的重點行業范圍、申請程序、時限等相關事項;審核各市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結果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有關專家對全省申報A級、B(含B-)級及引領性企業績效等級的進行核定。
(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績效評級申報工作;對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績效等級的進行審核(包括資料審核和現場抽查),對其他級別企業進行評級,并將審核通過的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省生態環境廳;每年修訂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并按時上報,組織指導全市應急減排清單內企業制修訂“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并備案。
(三)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編制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評級申報材料,對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規定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每年修訂更新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并按時上報,組織本轄區應急減排清單內企業制修訂“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并備案。
(四)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環境統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結果、市場監管部門清單等對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進行排查,確保涉氣企業應納盡納。
三、申報與核定
(一)企業申報。企業應當按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規定進行自評估和對標,編制《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評級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1),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及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承諾書,向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申報績效分級為最低等級的,直接填寫《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評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并附具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承諾書,報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應當如實進行績效分級自我評估和對標,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
企業涉及多個獨立廠區的,按照“一廠一冊”原則分別進行申報。企業涉及跨行業、跨工序的,可分行業或工序分別進行自評估和對標,但企業總體績效等級以所含行業或工序中績效評級較差級別進行申報。
鼓勵重點行業企業積極對標A級、B級和引領性企業的績效分級指標,通過提升改造,提升企業環保設施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推動企業治理水平整體升級。對于在規定時限內未主動申報績效評級的重點行業企業,按最低績效等級進行管理。
(二)核定程序。
1.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績效評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初審,對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的逐個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并及時將重點行業企業績效評級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的,須對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規定,從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無組織管控、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運輸管控8個方面嚴格審核把關。對申報A級、引領性企業的逐個組織現場核查,對申報B(含B-)級企業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級及以下企業的績效評級工作。
各市原則上于7月3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上報第一批審核通過的A級企業《申請報告》和書面審核意見(見附件3);于8月20日前完成轄區內所有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績效評級審核工作,并將相關企業《申請報告》和書面審核意見上報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和企業環保績效水平,開展一次績效分級動態調整,并將有關企業績效分級調整清單及申報材料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復核。
3.省生態環境廳分批次組織對全省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的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抽查,并將核定結果反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生態環境廳核定結果或生態環境部抽查復核結果重新確定相關企業績效等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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