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02 13:31
來源:環保部
關于環保稅法核算中兩點疑問的回復
2018-04-28
來信:
1、稅法附件二中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關于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僅列舉44種,如果廢氣中主要污染物不在此44種內,該如何處理?如何確定污染物當量值?
2、針對區域無組織廢氣排放(滿足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否納入繳納環保稅范圍?
環境部回復:
一、關于應稅大氣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則不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不是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
二、關于確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三、關于無組織廢氣排放是否繳納環境保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則無組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如果屬于《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應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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