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5 10:42
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企業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在項目施工前編制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明確揚塵控制目標、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專項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四)按照合同約定與具備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經營主體和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簽訂運輸、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五)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房屋裝飾裝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設工程)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三)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施工現場貯存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按照規定或者經批準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密閉、配備防塵降塵裝置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排放;
(二)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車輛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不得超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
第十九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二)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并不得超長、超高、超寬、超重裝載。
運輸車輛應當經車輛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按有關規定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分類運輸設備。
委托第三方運輸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經營主體。
第二十一條 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道路沖刷清洗和灑水壓塵作業。嚴格規范垃圾的處置方式,日清日運;科學安排垃圾運輸時間和路線。
第二十二條公共用地及其他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責任分工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二)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各類活動和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操作,按照《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政策》《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有關技術要求、規范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有關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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