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8 11:03
來源:平頂山人大
日前,平頂山發布《平頂山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全文如下:
平頂山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平頂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平頂山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平頂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建設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地是指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場地或者待建場地。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綠化工程等各類工程施工,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等活動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源頭治理、屬地管理、企業主體和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根據政府授權開展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組織開展建設工地揚塵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負有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建設工地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建設工地防治揚塵污染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按時足額撥付;
(三)明確施工單位的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列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其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施工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施工工地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
(二)建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企業以及工程所在地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在項目實施前編制防治揚塵污染費用使用計劃,確保防治揚塵污染費用落實到位;
(四)與具備相應資格的運輸企業、建筑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廢棄物等散裝物料。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并加強對施工單位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專項方案落實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二點五米,其余區域的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一點八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和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者用硬質砌塊鋪設;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四)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面進行灑水;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采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對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圍擋、房屋建筑主體結構外圍等部位,采取噴霧、噴淋或者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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