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9-18 09:59
來源:懷化人大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噴淋等措施;
(五)廢棄物料及時處置,臨時堆放的,采取設置圍擋或者覆蓋等措施;
(六)長期堆放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大型堆放場所,采取噴淋、覆蓋密閉式防塵網(布)、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露天場所防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設置圍擋或者采取覆蓋等防治措施,并建設車輛沖洗平臺,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場。
第二十二條【裸露土地防治】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土地,暫時不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測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信息,加強科技化、信息化監管能力建設,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強揚塵污染監督,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科學設置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禁止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以及篡改、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二十四條【檢查監督】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監督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施工現場和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信用監督】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揚塵污染行政處罰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按原錄入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監督】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拍攝照片、視頻,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微信、QQ、電子郵箱等建立快速便捷的舉報、投訴平臺,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立即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一】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城市規劃區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五】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轄區內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不到位,造成揚塵污染的;
(二)對揚塵污染行政處罰信息未按規定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并公布揚塵污染防治舉報、投訴方式,或者對舉報、投訴不按規定及時處理到位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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