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7 13:50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第二節 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條【機動船舶的規定】機動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垃圾焚燒爐或者進行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經海事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禁止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加快淘汰無有效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捕撈證書的“三無”漁船。
第五十五條【船舶低排放控制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國家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第五十六條【船舶燃料油的規定】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燃料油。國家劃定的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使用清潔能源。
鼓勵船舶使用純電動或燃氣等清潔能源。
第五十七條【岸電的規定】新建碼頭按照國家要求應當配套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對已建成碼頭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岸基供電設施建設納入清潔能源利用發展規劃;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船舶油氣動力系統和使用岸電系統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電網主管部門應當保障船舶受電系統供電。
第五十八條【民用航空器的規定】推進機場岸電設施建設,推廣地面電源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民用航空器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機場地面區域運輸車輛優先使用新能源車,新增和更換的作業機械優先采用清潔能源或新能源機械。
第三節 油品治理升級
第五十九條【燃料生產銷售使用規定】本省銷售的車用燃料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并按照規定添加車用油品清凈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批發、零售成品油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燃料升級】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適時調整車用汽油蒸氣壓。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應限期實現“三油并軌”,取消普通柴油標準。
第六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條【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面源污染防治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揚塵,物料堆場、填埋場,已供應未開工的房屋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露天燒烤食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采石取土、礦產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未供應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公路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水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和畜禽養殖排放大氣污染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禁燒和綜合利用、檳榔等農產品初加工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
(六)農業、林業、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推廣應用無機溶劑型農藥、化肥產品,實施清潔種植;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服務業油煙凈化設施安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排放油煙和異味的監督管理;
(八)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燒的監督管理,負責未遮蓋渣土運輸車輛等違規上路車輛的查處;
(九)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第一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在辦理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含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劃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四)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環境信用】在本省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良好的環境信用記錄。建設單位在招標施工單位時,應當將環境信用記錄納入招標條件。
第六十五條【施工、運輸單位職責】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根據承包合同制定具體的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單位應當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二)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地設置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三)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工地出口應當設置高壓沖洗車輛設施和沉淀過濾設施;
(四)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覆蓋破損路面,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五)建(構)筑物拆除時應當設置封閉圍擋、采用噴淋等抑制揚塵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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