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0 09:33
來源:山西人大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減少煙花爆竹燃放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機構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公民文明、綠色祭祀,防止產生大氣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信息通報和數據共享等機制,完善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體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要求,采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當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第五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應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可以組織實施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
在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和土方施工、運輸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區內銷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泄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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