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20 10:16
來源:湖南生態環境
為打好藍天保衛戰,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進入大氣特護期后,湖南省加大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等行為的執法力度。現公布5起涉氣典型案例。
一、衡陽市某軋管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案
案情簡介:根據廳“四不兩直”反饋問題,2023年9月3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軋管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近兩年有5次未落實重污染減排措施,該公司屬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在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衡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對5次違法行為按次處罰,合計罰款155.2萬元。
二、長沙市寧鄉某混凝土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30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寧鄉分局執法人員在重污染天氣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混凝土公司1、2、5號生產線仍在生產,未按Ⅱ級管控要求落實停產措施。
查處情況:該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長沙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1、2、5號混凝土生產線予以查封。
三、岳陽市汨羅某門廠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29日,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汨羅分局在重污染天氣專項檢查中發現某門廠模壓板車間仍在生產,未按Ⅱ級管控要求落實涉氣工序停產措施。
查處情況:該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岳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模壓生產線(熱壓機、導熱油爐、鍋爐)實施查封。
四、永州市某建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30日,永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重污染天氣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建材公司制磚車間仍在進行生產,未按Ⅱ級管控要求落實涉氣工序停產措施。
查處情況:該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生產設備實施查封。
五、懷化市芷江某林木業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7日,懷化市生態環境局芷江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林木業公司檢查時,發現正在使用的燃煤鍋爐廢氣經未安裝處理設施的排氣筒直排(其他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懷化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2024年1月10日公安部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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